申請排污許可證_東莞環保公司-翌駿環保
申請排污許可證要準備什么資料呢?
排污許可證首次申請:
排污單位首次申領排污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1、企業申請文件;2、排污許可證申請表;3、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件;4、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的核定文件,通過排污權交易獲取的總量指標應提供相關材料;5、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合格材料(試生產申請排污許可證的,提交落實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意見的自查報告);6、企業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
排污許可證延續辦理:
排污單位需要延續排污許可證的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限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延續申請,并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排污許可證申請表;2、原有排污許可證正、副本原件;3、有相應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出具的最近一年符合環境監測頻次要求的環境監測報告,或者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日常監管部門出具的數據及設備運行證明;4、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定的年度排污申報登記材料。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排污單位提交的延續申請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準予延續;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許可證有效期滿后,不予延續:
1、生產能力、工藝、設備、產品被列入淘汰目錄,屬于強制淘汰范圍的;2、污染物排放超過許可證規定的濃度或總量控制指標,經限制生產、停產整治,逾期不能達標排放的;3、排污者生產經營所在地的環境功能經過調整,不適宜在該區域繼續排放污染物的;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排污許可證變更:
東莞市排污許可證辦理變更手續,主要指排污許可證持證單位名稱、法人代表發生變化,現有排污單位發生排污權交易行為引起排污許可量變化;或因污染物排放執行的國家或地方標準、總量控制指標、環境功能區劃等發生變化,需要對許可事項進行調整的情形。排污單位應在發生變更后的10個工作日內提交排污許可證變更書面申請,注明排污許可證的變更內容,并附以下申報材料:
1、排污許可證申請表;2、工商部門證明材料或排污權的核定文件;3、原有排污許可證及其副本原件。
申請排污許可證東莞排污許可證辦理流程:
1、申請:排污企業向所在市行政服務中心環保窗口(以下簡稱環保窗口)提交書面申請,對符合辦理條件的,由環保窗口出具受理單,并領取排污許可證辦理相關資料。
2、核查:環境監察大隊、所在轄區中隊出具初審意見后,將相關檔案資料轉交污管科,由污管科組織相關單位對企業的污染物種類、排污量進行現場核查。
3、簽發:污管科依據排污企業的申報材料、現場核查情況,提出報批意見,經主管領導審核后,報局長簽發。
4、發證:污管科將辦理好的廣東省污染物排放許可證交環保窗口,由環保窗口通知排污企業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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