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排污許可證辦理變更手續受理條件:
根據《廣東省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排污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濃度限值、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總量限值或者第十條第三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事項(排放污染物的方式、去向等;排污口的數量,各排污口的名稱、編號、位置;主要生產工藝、設備;污染物處理工藝和能力)發生變化的,排污單位應當在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東莞市排污許可證辦理變更手續申請。
東莞市排污許可證辦理變更手續設定依據:
《廣東省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排污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濃度限值、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總量限值或者第十條第三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事項發生變化的,排污單位應當在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排污許可證變更申請,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內核,符合條件的,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污染物排放執行的國家或者地方標準、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環境功能區域等發生變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對排污許可證載明事項進行變更,或者要求排污單位重新申請 排污許可證辦理。
東莞市排污許可證辦理變更手續流程圖如下:
東莞市排污許可證辦理變更手續填報須知
申請材料的形式為紙質材料和電子版材料,申請審批表加蓋的公章須與其申請單位名稱完全一致。申請材料采用A4紙,統一在紙張的左側裝訂,復印件均應加蓋申請人公章。
東莞市排污許可證辦理變更手續材料信息
1、廣東省排污許可證變更申請表;2、排污許可證正、副本;3、企業委托書;4、有效期內的營業執照;5、歷次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環境影響報告表及其批復意見); 6、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意見的自查報告;7、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表;8、歷次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材料(驗收申請表及驗收核準意見);9、環境監測機構出具的最近一年符合環境監測頻次要求的環境監測報告; 10、重點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裝置的驗收材料; 11、污染事故應急方案;12、零散廢水處理合同及轉移聯單;13、排放污染物(廢水、廢氣)申報登記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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