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東莞建設項目環保審批依據
東莞建設項目環保審批依據是:《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國務院第253號令〕、《環境保護條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環保局關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若干具體規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 國家有關產業政策、技術政策、國家、省有關標準。
二、東莞建設項目環保審批原則
(1)符合國家和我省產業政策。(2)符合城市環境功能區劃和城市發展總體規劃,做到布局合理。(3)符合清潔生產。(4)污染物達標排放。(5)滿足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6)能維持或改善地區環境質量,符合環境功能區劃要求。
三、立項前東莞建設項目環保審批需提供文件資料
(1)填報《廣東省建設項目立項前環境保護意見表》;(2)項目建議書;(3)擬選廠址地理位置圖;(4)擴建、改建及技術改造項目,還要附現有工程環保驗收審批文件。
四、東莞建設項目環保審批程序
1、建設項目立項前,建設單位填報《廣東省建設項目立項前環境保護意見表》,經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申報立項。
2、建設單位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委托有東莞環境影響評價資格的單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環境影響報告的形式由審批機關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確定。
3、建設單位在項目開工建設前填報《廣東省建設項目“三同時”預審單》,報審批環境影響報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下一級環保部門審批,報市局備案。市局直接審批的項目,由市局審批。
4、建設項目試生產前應向審批《“三同時”預審單》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批試生產申請。
5、建設項目試生產三個月之內向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報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對污染防治廢氣治理設備進行驗收。
五、東莞建設項目環保審批時限
(1)建設項目立項前環境保護意見表審批時限7個工作日;(2)環境影響登記表審批時限7個工作日;(3)環境影響報告表審批時限15個工作日;(4)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時限30個工作日。
六、東莞建設項目環保審批權限劃分
1、需報省局以上機關審批的項目
(1)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權省直有關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2)除核設施、絕密工程等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外,其他輻射或伴有輻射的項目;(3)屬化學紙漿造紙、制革、印染、釀造、電鍍、和重污染化學行業的項目;(4)跨社區市行政區域的項目。
2、市局審批的項目
(1)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權有關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2)屬化學工業行業和煉油、玻璃、鋼鐵、鑄造、火電、水泥、石棉制品、煉焦、煉鉛鋅、煉砷等建設項目;(3)總投資在100萬元以上的所有工業項目;(4)衡水湖水源保護地一、二級保護區和省、市級高新技術開發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 (5)跨縣(市)行政區域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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